青医附院医学证明管理制度
2013-03-04 17:06 / 就医须知 / 人浏览 最后修改于 星期四, 21 一月 2016 14:24
    为加强我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管理,规范医师执业行为,制定本制度:
    一、具有我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出具诊断证明、病假证明,对所出具的医学证明负有法律责任。住院患者诊断证明、病假证明由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,门诊患者诊断证明由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,门诊患者病假证明由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,本院职工病假证明由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。
    二、医师须对患者亲自诊查方可开具诊断证明,只能开具本专业疾病的诊断证明书。诊断证明书应明确疾病诊断,不能以患者主诉、症状、体征、描述等作为诊断出具证明。患者病情比较复杂,暂时不能确诊或需其他科室会诊者,应待诊断明确后再开具诊断证明书。死亡、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书。
    三、各级医师依据病情严格掌握病休时间,门诊患者一次最长不超过2周;一般住院患者不超过30天,特殊住院患者不超过60天。休息天数要大写,并记录在门(急)诊病历或出院记录上。
    四、门诊患者诊断证明、病休证明必须由门诊医师审签,患者持当日门诊病历(若出具诊断证明须在门诊病历上注明“出具诊断证明一份”,若出具病假条须在门诊病历上注明建议休息时间)、诊疗交费凭据由门诊部(业务管理部)加盖门诊部(业务管理部)专用印章,方为有效。过期不予盖章。
    五、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由本院经治医师在患者出院时开具,注明患者姓名、入出院日期及住院科室,由医务处(业务管理部)加盖医务专用印章后,方为有效。
    六、须转外院诊疗者,由专业组高级职称医师填写转诊表格,医保患者到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,一般住院患者到医务处(业务管理部)盖章。
   七、复印件、复写件不予盖章。
   八、禁止利用职权开具人情诊断、病休证明,严禁弄虚作假。医院将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,并纳入科室和个人考核管理,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所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科室及个人承担。